●質詢內容
一、
有關教師待遇條例草案,已有很多教師團體在爭取;該草案較有爭議的,大概是職務加給的部分,行政院版本的職務加給就是主管職務,還有學術研究加給、地域加給。許多教師團體希望把導師也列入主管加給的範疇內,因為導師的工作很辛苦,如果班上又有身心障礙的學童,就更應該要有加給。我們現在的教育政策,幾乎都把身心障礙的學童融合在一般班級裡面,讓導師非常非常辛苦。為什麼有特殊教育背景的老師都不願意從事這個工作?因為真的很辛苦。部長認為,導師加給能否放進本條例裡面?
二、
私校老師是化外之民,教育部在這個條例裡頭的第十七條是寫「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、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,各校得準用」前面公立學校的那三條規定,也就是說,私立學校老師的職務加給必須去跟學校董事會商量討論。學校董事會不會那麼好心去比照公立學校?教育部用了一個「得」字,等於是沒有意義。5 年內教育部的政策是要關掉60 所大學,有1 萬4,000 名教師會失業,我們要幫助私校轉型,也發現許多私立學校的董事會在經營學校其實是商業發展、利益重於教師權益,私立大學教師跟董事會之間的權利關係不成比例,等於是待宰羔羊。我具體建議,第十七條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的部分可不可以把「得」改成「應」,改成「各校應準用前三條規定」?
●新聞連結
http://www.neu.org.tw/modules/tadnews/index.php?nsn=15